2017-02-22

員工酬勞 公司法修正公司章程須變更

配合公司法第235條等修正章程範例說明

104年5月20日總統令公布,原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數,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此條文,且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配合公司法之修訂,公司章程之訂定範例如下:

第X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第X+1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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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董監事酬勞可明訂於章程中(但不可訂於盈餘分派內),倘章程未明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即認定為公司不發放董監事酬勞,尚不得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代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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