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當舖設立登記(開當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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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開當舖(典當業) ~南北客商來南北,東西當舖當東西~台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包括名錶珠寶首飾黃金以及各種日用品。

早期質當業與一般民眾關係密切,日常生活中只要是用得到的物品皆可以質當,庶民百姓透過以物為信的借貸形式解決生活中面臨的急需問題。

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台灣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舖融資,以維生計。

當鋪業於我國有幾千年歷史,如周禮地官,質人掌稽市書契,長曰質、短曰劑。通常是以物移轉占有為擔保,提供融通資金與他人。依時代、地方,有 「 典 」、「 當 」、「 質 」、「 押 」、「 解 」等名稱,六朝稱為質庫,屬寺廟辦理的慈善事業協助政府濟災賑貸的不足。唐朝貞觀開元以後當時政府為壓制民間當舖高利率曾明令:每月取利,不得過5分。清廷一方面招商設典,以政治力量改善典當組織。一方面由各省地方政府頒布典當業規,強制降低利率。如在光緒年間,北平天津地區典當業每到冬天有減利之則,以嘉惠貧民。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即有典當業,殆至民國38年、3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鋪融資,以維生計。故而當鋪營業鼎盛,月息一度高達 23% 。

民國41年間台灣省政府鑒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臺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城內)、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民國41年12月10日 開始對外營業。當時係分別委託第一、三、七、十信用合作社代辦經營,營業場所附設於信合社內,經營資金全由市庫撥給,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管理。

民國50年台灣省政府函令要求臺北市政府將委託信用合作社經營的當鋪業務收回自行經營。臺北市政府遂於民國51年12月31日全部收回自營。嗣臺北市於民國57年改制為院轄市時,因鑒於公營當鋪係屬金融性質,兼有保險及租賃性質,故改隸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監督管理,並開始實施總鋪與分鋪制度。

及至民國72年起,行政院、監察委員、臺北市議會及民眾咸認「公營當鋪」之機關名稱不雅,案由財政局研議彙整各方意見,以進行更改機關名稱。全案經財政局多方努力,終獲內政部80年6月函復同意更名為「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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